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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常见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合集(二)
来源:帖书律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4个)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梁某玲诉温某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解除婚姻关系后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的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财产,虽然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如仅涉及对分割财产问题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包括原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案号】(2024)粤14民终99号裁定 【入库编号】2025-01-2-015-001 (二)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1)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2)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案号】(2023)京03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15-001 (三)离婚后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方某诉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诉讼过程中,案涉主要财产已经出售,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主要财产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74号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1-2-015-001 (四)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2017)云民再9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6-2-015-001 四、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个) (一)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案号】(2021)甘04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16-001 五、撤销婚姻纠纷(1个) (一)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但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岳某某诉罗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等影响结婚、生育的重大疾病,但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4)川180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18-001 六、同居关系纠纷(1个) (一)一方以“假离婚”为由,请求分割离婚后另一方自行购买的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俞某诉杨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1)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维护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秩序,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充分考虑相应法律后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除法定情形外,双方在登记机关签字留存的离婚协议亦不因所谓“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2)婚姻法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制的规定是基于双方存在法定身份关系而进行的保护,夫妻关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财产不能比照婚姻法当然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同居生活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的归属,人民法院应在审查出资、财产混同等情况后进行认定。家庭生活开销、共同子女抚养费等费用的共同承担不能当然导致同居期间各自名下存款的混同。 【案号】(2019)沪01民终12118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20-001 七、亲子关系纠纷(1个) (一)父或母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但未提供必要证据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甲诉张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中的基本原则。父或母虽有权提起否认之诉,但应当有正当理由。一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子女与对方的亲子关系,对方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案号】(2021)赣0827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4-2-021-001 八、抚养纠纷(4个) (一)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王某静诉史某华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付给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号】(2023)鲁1724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22-001 (二)离婚是否为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王小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4-14-2-022-001 (三)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陈某沫诉张某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在此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在被告一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被集中在特定地方,离开了其原来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另,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2021)粤民辖340号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4-01-2-022-001 (四)对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宜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案号】(2022)赣10民终251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2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