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大事记 更多》
中介人义务及违约责任

来源:张家欢律师        时间:2025年3月11日

一、引言

近日,接到一个二手车中介咨询,他认为将买方和卖方直接在微信群里进行沟通,就已经尽到了中介的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二手车质量瑕疵责任。 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反映了对中介人义务范围的理解偏差。 中介服务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专业性差异,中介服务纠纷并不少见。

二、中介人的尽职义务:核心在于如实报告义务

虽然《民法典》第962条仅明确规定了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但从《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整体规定以及中介服务的性质来看,中介人实际承担着更高标准的尽职义务。 尽职义务可以认为是统领中介人各项义务的上位概念,它要求中介人以合理的谨慎、技巧和专业水平,为了委托人的最佳利益提供服务。 而如实报告义务,正是尽职义务中最核心、最基础,也具有最明确法律依据的组成部分。

具体而言,中介人的尽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中 如实报告义务 贯穿始终,并与其他义务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中介人应承担的完整责任体系:

  1. 1. 如实报告义务: 《民法典》第962条明确规定,中介人应就订立合同有关事项向委托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 这包括重要事实(如房屋权属、抵押、交易对象资质等)、程序性信息(如购房资格审查、过户流程)及公开信息(如目标公司重大变更)等。
  2. 2. 专业审查义务: 作为尽职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介人应具备识别、调查、核实、分析、评估信息的能力,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公开信息进行专业审查,而非仅凭委托人或交易对方的一面之词就轻信。
  3. 3. 风险提示义务: 中介人应了解交易流程、政策法规,向委托人充分提示交易风险,提供专业建议。
  4. 4. 诚信履约义务: 忠诚地为委托人服务, 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

虽然《民法典》区分了“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两种中介服务类型,但无论哪种类型,中介人都应承担上述以如实报告义务为核心的尽职义务。 实践中,中介服务往往是混合的,中介人的义务具体标准取决于服务内容、类型、行业规范以及委托人的合理预期。即使是“报告机会”,如果涉及专业筛选、分析或影响委托人决策的关键信息,中介人仍应承担较高的尽职义务,尤其是要切实履行如实报告义务

三、行业准入资质与无资质中介的责任

  1. 1. 有资质要求:中介人义务应达到行业标准,违反行业规范可能被认定为未尽职履责。
  2. 2. 无资质要求:基于中介服务的专业性和委托人的信赖,中介人义务通常也应高于一般人。
  3. 3. 合同效力:违反管理性资质规定,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违反强制性规定且立法目的在于否定该行为效力的,合同可能无效。
  4. 4. 责任:无资质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但不等于免责,可能影响中介人义务履行及责任认定。

四、中介人违约责任

中介人违反居间合同义务,可能面临以下后果:

  1. 1. 不得请求报酬,或者法院酌情减少报酬:即使合同已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
  2. 2. 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3. 3. 免责条款的限制:不能免除中介人因未尽如实报告义务等核心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五、特殊情况

居间促成的交易合同(标的合同)违法导致居间合同无效。【李长中、姚慧敏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民申701号】

六、结论

中介人应承担高于一般人的尽职义务,具体标准视服务内容、类型、行业规范和委托人合理预期而定。无资质中介不免责,其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综合判断。中介服务专业性强,委托人应审慎选择中介并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以保障自身权益。

回到前面二手车中介的咨询,仅仅促成买卖双方沟通,并不能免除其应尽的车辆瑕疵提醒等如实报告义务。 这种对中介义务的片面理解,在法律上恐怕难以得到支持。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