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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能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法院判决刷新你三观

来源:诉讼与执行   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正  文

裁判要旨

虽然郭某甲因刑事犯罪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的恶化,但双方并无法定离婚情节,只要双方以婚姻家庭为重,互相谅解、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有得到改善的可能,且双方的女儿尚年幼,其健康成长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作为保障。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高某、郭某甲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并无不当。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民终字第1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高某、郭某甲于2010年相识并恋爱,于2011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5日生育女儿取名郭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3月9日郭某甲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并于2013年3月22日以强奸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高某于2013年6月17日曾起诉离婚,被原审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离婚诉讼请求。2014年3月13日,高某再次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离婚;2、女儿郭某乙与高某共同生活,郭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原审法院认为:高某、郭某甲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现虽因郭某甲判刑造成夫妻感情下降,但双方并无法定离婚情节,只要能够互相谅解,多加沟通,夫妻感情尚有得到改善的可能。视目前情形高某、郭某甲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高某要求与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负担。

宣判后,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双方婚前没有经过充分了解,便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郭某甲甚至多次对高某实施家庭暴力。之后,郭某甲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并于2013年以强奸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郭某甲又犯如此恶劣的罪行,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高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之后,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审法院仍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郭某甲的犯罪行为情况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高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上诉人高某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郭某甲在二审中未作答辩,也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高某、郭某甲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应当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尤其双方作为非杭州本地人,来杭州工作生活,更应当互谅互让,为共创幸福未来而努力。虽然郭某甲因刑事犯罪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的恶化,但双方并无法定离婚情节,只要双方以婚姻家庭为重,互相谅解、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有得到改善的可能,且双方的女儿尚年幼,其健康成长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作为保障。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高某、郭某甲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并无不当。高某要求与郭某甲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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