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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裁判规则的统一,微议司法解释(二)第19条
来源:公司法研究及其他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微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七十四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2025年9月1日实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微议 其实本次的司法解释并非有了实质性的调整或者改变,本质上是对全国范围内,乃至不同法院之间裁判规则的统一。具体而言: (1)自愿放弃社保无效。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即便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依然是无效的约定,本质上社保是强制性义务。放弃社保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自愿放弃社保,可否要求企业补缴? 没有争议,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补缴。 (3)自愿放弃社保,并就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而之前各地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 北京: 2024年4月30日,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江浙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不再枚举,概言之,各地标准各异,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规则也不一致。其核心问题,是法律的强制作用优先还是诚信原则优先?这本身无所谓对错,是价值观的选择。 (4)自愿放弃社保,并要求其他形式补偿与员工自己,用人单位可否要求返还? 这个问题依然是裁判尺度不一。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有明确证据(这个其实有点难),确实将社保的对应款项支付与员工,再补缴社保后,企业有权要求返还。 但也有裁判观点持否定态度。 最高院在之前的征集意见稿中,表述的主旨思路是一样的,只是更加严谨。意见稿表述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正稿中加入了“承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正稿中,表述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给付的社会保险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正稿中,表述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后,请求·····”) 通过意见稿和正稿的表述,也可以看出,裁判观点是一致的,但是更加严谨规范。 3,没想到 没想到,这样的一个沿袭了主流裁判思路、仅在规范裁判观点的表述,被解读的非常离谱。甚至有解读,“以前不缴社保没事儿,以后就不行了”,“以后不缴社保,就违法了” 云云······ 以及 法律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以及强制作用。在此时间节点,统一、明确裁判观点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 如果了解到养老保险支付体系、医疗报险支付体系(这两项是最重要的,也是金额最高的);如果观察到人口结构,人口变化趋势;如果注意到更多更广的信息;或许,应思考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