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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区别一表通

来源:法务之家       时间:2025年7月21日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又有什么区别?
相信有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清楚,关系好乱啊!为此,法务之家就此转载说一下这三者关系,供朋友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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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劳务/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

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双方形成的具有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同义词。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体资格

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须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体;另一方为劳动者且应为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自然人。

劳务或者雇佣关系,双方主体资格没有限制。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劳务或者雇佣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劳务或者雇佣关系,即提供劳务的一方一定是自然人,不可能是组织体。

承揽关系,双方主体资格没有限制。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承揽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承揽关系;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成立承揽关系。



主体地位

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双方均表示进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内,成为单位中的一员。

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隶属性,但管理强度低于劳动关系,且没有加入该组织体内成为其成员的意思。

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承揽方“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劳务报酬。

生产资料的提供方

由用人单位提供

由雇主提供

由承揽方自备

风险承担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双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定作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报酬的形式

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按月发放工资等。

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可以按日或者按月等定期支付劳务费。

一般是一次性支付报酬。



适用法律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民法典

民法典

维权途径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关系纠纷。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时效

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一般为三年

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一般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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