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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之常识篇 | 当事人常问系列
来源;辩护实务 时间:2025年4月7日 1、人在“看守所”为刑事拘留;人在“拘留所”则属于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如不确定是否在看守所,家属可持有效身份及关系证明到派出所查询。 2、被刑拘即代表公安机关已经立刑事案件、被刑拘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3、家属是否收到刑拘通知书不影响刑拘的客观存在和法律效力;只要确认人在看守所,就可以确定人被刑拘。刑拘通知书一般会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至嫌疑人户籍地,速度较慢。 4、刑拘期间被刑拘人无法与外界联络。有部分看守所允许写信,但信件内容需经过看守所及办案单位的严格把关,送达周期较长。 5、刑拘期间只有辩护律师能会见被刑拘人,家属和其他人员无法会见。律师会见一般无次数及时长限制,会见时不受监听。 6、实务中只要符合“流窜、结伙(2人)、多次(3次)”情形之一,刑拘期限通常会从3天延长至30天。若为单人单次作案,刑拘期限一般会从3天延长至7天。 7、人能否提前出来?理论上可以,但实务中公安一般会用尽期限。取保候审通常在刑拘到期当天或前一天办理。 8、刑拘到期公安机关可能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也可能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有7天审查期)。 9、刑拘到期不代表公安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标志是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非办理取保候审/报请批准逮捕。一般情况下,公安侦查会持续3个月以上。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侦查工作通常继续进行,两者并行不悖。 10、被刑拘不代表一定犯了罪、不代表有案底。“嫌疑”即代表着不确定。 (1)刑事拘留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刑罚。刑罚只包括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公安只有侦查权,没有审判权。《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2条:“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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