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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退休制度解析(三) 体制内人员的特别规定
来源:毗庐阁 时间:2025年3月7日 2024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正式在全国实施弹性退休制度。《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办法》虽然只有14条,但内涵极其丰富,若不认真解析,可能影响自我意愿的真实实现。本文中小编就为您解析一下该《办法》中所涉及的一些关键问题。 体制内人员的特别规定 《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1.弹性提前退休不受影响 选择弹性提前退休不区分体制内和体制外,均一视同仁,详细注意事项可以参考小编前文《弹性退休制度解析(一) 弹性提前退休有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体制内人员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应当根据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02.正常执行法定延迟退休 前文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概念已经调整为:逐步延迟到女职工55周岁、58周岁及男职工63周岁。这个法定退休年龄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所有人群,并没有把体制内人员排除在外。 03.几类人员不能选择弹性延迟退休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这句话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全体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国企和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管理岗位人员,均应按法定退休年龄准时退休,不能再选择弹性延迟退休。(如不清楚弹性延迟退休概念,请参考小编前文《弹性退休制度解析(二) 法定延迟后可以弹性再延迟》) 04.几类人员可以选择弹性延迟退休 除“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之外的体制内人员,包括:国企一般职工、事业专业技术类人员、工勤类人员等,可以在符合弹性延迟退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的情况下办理弹性延迟退休。(弹性延迟退休条件仍见前文《弹性退休制度解析(二) 法定延迟后可以弹性再延迟》) 05.特殊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等退休情形仍然有效并可执行。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③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规定:(一)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二)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④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